今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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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

泰州领跑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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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根本方针的落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稳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重庆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选举、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当选职工代表人选,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各基层企业为选区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30%左右;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职工代表要对本选区职工负责,接受群众评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履行增补程序。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非领导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三条  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三、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五、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六、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七、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侯选人和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九、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十、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多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各所属企业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集团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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