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聚焦做强主业,不断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回归企业属性,注重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提高。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平公共服务。民生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职工能够享受到均等优质社会服务,社会公共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018年底前完成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撤并和剥离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市政、社区的剥离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工作。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划转当地政府接收。
——2020年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2017年6月底前,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意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
2、2017年7月底前,制定资金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医疗、教育机构的剥离
1、2017年底前,制定国有企业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
2、2017年底前,制定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
(三)市政、社区的剥离
1、2017年底前,制定市政移交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
2、2017年底前,制定社区移交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
(四)消防机构的分类改革
2017年底前,制定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
(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部署,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档案局等部门)
三、工作部署
(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对“三供一业”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类移交所在市、县政府,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当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维修改造标准应当按照经济合算、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正常运营原则确定。
2、对独立工矿区的“三供一业”,按照上述原则,由所在市、县政府予以接收。供能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将其“三供一业”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
3、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可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国有企业不得再给予补贴。
4、对移交到国有独资、全资机构管理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资产无偿划转。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然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通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依法转让,也可由政府依法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5、“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移交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6、“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项目、标准实行;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市、县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订,于2017年10月底前出台。费用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负担。
中央驻晋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当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8、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住户,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剥离
对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移交、改制、重组、撤销、转让等形式进行剥离。
1、全日制大学(不含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其办学条件分类处理。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具有办学能力和稳定生源的,经协商一致,移交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再招生,待在校学生毕业后由企业自行撤销。
2、对目前仍未移交的普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离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负债由移交企业负责偿还。
3、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中,培训质量高、办学条件好、外部生源有保证的可予以保留,或者与其他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并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专业化管理,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质量差、规模小、生源少的可由企业自行撤销。
4、积极推进各地改革企业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的幼儿教育机构改革为公办幼儿园,由所在市、县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整体划转。对生源少、办学条件差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企业自行撤销,人员由所在企业安置。
5、鼓励对教育机构进行改制。符合国家有关对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政策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企业职工培训主要通过业务外包、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提高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费用。对利用本企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应管办分离,通过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培训时效和质量。
7、企业办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确定补助办法。
中央驻晋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剥离
对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合并、重组、改制、撤销、转让等不同形式分类处理。
1、符合当地医疗卫生规划和公立医院条件的,经协商一致,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资产无偿移交,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编制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3、不能纳入公立医院管理,但医疗条件好、病源较多的,可予以保留。保留的医疗机构应积极与优质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吸收社会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造,按照企业化原则进行运营管理。规模小、病源少、医疗条件差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企业自行撤并。
4、企业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确定补助办法。
中央驻晋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市政机构的剥离
1、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其中,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五)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的剥离
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六)消防机构的剥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立的消防机构,予以保留。
2、消防法规无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企业确需的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
3、通过引进专业机构可以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国有企业不再设置专门消防机构。
4、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七)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先试点再推开,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由当地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职能。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当地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
2、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因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出资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3、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属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实现医保封闭运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2017年底前基本纳入所在市社会统筹,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当期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和划转历年结余基金,并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九)资产处置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工作。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在托管期间发生的合规债务、费用由托管企业承担,通过冲销国有权益方式进行处理。
四、政策措施
(一)对城镇周边的国有企业工矿区,市、县政府应将该区域纳入城镇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城镇化改造,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后运营成本较高、运营管理难度较大的,以“三供一业”移交前一年企业实际补贴额为基数,经协商一致后,给予接收地政府一次性适当运营费用补助。对企业用现金补贴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给接收地政府,具体数额和补贴方式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地政府协商确定。
(三)加快推进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承包租赁、劳务外包等形式,逐步压缩企业办后勤服务职能。鼓励后勤服务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对改制人员依法合规给予经济补偿金。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经济补偿金可用于个人入股。
(四)对不符合移交政策规定、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经济效益较差、资源闲置浪费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编办、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档案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重庆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以及全局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
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1、移交企业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对资产、人员、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对需维修改造的设施设备,加快与接收方确定维修改造方案,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移交总体协议签订后,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以接收方为主,移交方协助,共同做好日常运营、确保社会稳定。
2、各市县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细则,确保按时完成接收任务。对因地方政府不积极落实接收责任、逾期没有完成接收任务的,要追究所在地政府相关人员责任。
3、接收机构应加强与移交企业对接,做好资产、设施、设备、土地、房产、人员等接收工作。
(三)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职工群众形成合理预期,确保分离办社会工作稳妥推进。
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遗留问题,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快与当地政府进行对接,确保按期完成剥离移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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